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第十六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解决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