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不得越级提出。

对重大、突发的信访事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