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作规则(2023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向省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省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