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5年) 第八章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 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三) 通报国内外形势。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 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 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 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九、 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总理审定。 四十一、 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四、 目录 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