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