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