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