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