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