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依法不属于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