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应当填写《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