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