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国资委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资监管信息提供方便。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