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年) 二、 招标 (十三)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年) (十三) 二、 招标 (十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进行回复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招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