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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3.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4. (三)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 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以及国家重大产业政策执行密切相关的税则归类、税率适用事项;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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