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一、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一) 年度关税实施方案中对税目、税号、税率调整需要解释的事项; (二) 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改版时,我国税则税目的转换文本; (三) 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以及国家重大产业政策执行密切相关的税则归类、税率适用事项; (四) 经税委会审议后,认为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事项。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