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一、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取消“两工”的过渡期不超过3年,“两工”数量应逐年明显减少;应规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上限控制标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补充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