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