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实行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当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时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地区、本系统以及相关从业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技术标准,要立即组织修订。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执行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各地区、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