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2018年) 五、 完善规划和项目监管体系 (十二) 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坚持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规划实施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城市政府对项目建设和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项目设计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警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审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2018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五、 完善规划和项目监管体系 (十二) 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坚持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规划实施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城市政府对项目建设和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项目设计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警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审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 (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