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2007年) 一、
一、 全面实施有螺地带禁牧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安排必要经费认真抓好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加强禁牧监督。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禁牧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有螺地带,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设立和维护。要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洲滩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安排专人看管。对在有螺地带放牧的家畜,禁牧监管人员可予暂扣,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强制检疫。今年秋季有螺洲滩退水以后,血吸虫病一、二类流行村应率先实行有螺洲滩禁牧,2008年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