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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重新确认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及委员单位职责和建议增补兼职委员单位的请示》(民委报〔2003〕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同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作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同志工作变动情况,同意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盛霖、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交通部副部长胡希捷、商务部部长助理郭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国务院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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