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1年) 四、

四、 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建立出口加工区的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对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