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2017年) 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2017年) 六、 六、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运营机构及开立投资者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机构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证监会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