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2017年) 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2017年) 五、 五、 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鼓励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采取措施,吸引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合格投资者参与。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