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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3. 四、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4.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三)

四、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三) 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税收返还政策,核减所得税返还数额。

(二)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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