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四、 四、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 过渡期内企业承担比例,区别企业实际承担能力分别确定,即2001—2003年年均利润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承担40%;年均利润总额在1—10亿元的承担20%;年均… (二) 原则上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拨付有关地… (三) 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税收返还政策,核减所得税返还数额。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