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为中国海盐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5〕9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江苏盐城建设的海盐博物馆名称可定为“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