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三、 三、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52号)中“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租用该地段期间对该地段具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2001)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