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 (五)

(五)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地方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中央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将进一步考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因素,加大对重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继续安排车购税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危桥改造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