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