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一、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农业税计税价格,并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补充在取消“两工”过渡期内不得强行以资代劳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