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施行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需要延期执行的问题的请示》(国药监办〔2001〕4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你局要对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