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二)

(二) 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工商部门进行同级推送,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