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可下沉至部分地市有关部门。每两年左右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国务院,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