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三、 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十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十三) 三、 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十三) 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农业部牵头负责)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