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请示》(冀政〔2000〕1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编后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邯郸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河北省南部地区中心城市。邯郸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和升级,加快发… 三、 同意《总体规则》确定的126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主城区要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滏阳河以东地区… 四、 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4.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1.4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 五、 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要完善主城区路网结构,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加强主城区与马头镇区及峰峰城区之间的交通联系。控制好铁路建设规划用地。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等… 六、 切实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邯郸市环境污染的问题较为突出,要加强对邯钢等污染企业废气和工业废水的治理,采取措施加强滏阳河、沁河的水体保护。要在加强主城区紫山和峰峰城区… 七、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进行保护管理,重点保护好赵邯郸故城等各…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邯郸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