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0年) 九、

九、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襄樊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襄樊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襄樊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襄樊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襄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