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云南省、海南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总局、林业局: 环保总局《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的请示》(环发〔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同意扩大云南南滚河、云南哀牢山、海南霸王岭、福建龙栖山、宁夏贺兰山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分别为:

1. 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508.87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23°09′—23°40′、东经98°57′—99°26′之间,西起沧源县小母空山顶经班洪村到… 2. 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677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23°36′—24°56′、东经100°44′—101°30′之间,西南分别沿镇源县2608米、22… 3. 海南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99.8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18°57′—19°11′、东经109°03′—109°17′之间,西北自昌江黎族自治县大章村及… 4. 福建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56.93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26°27′—26°37′、东经117°11′—117°27′之间,西起将乐县万全乡陇源村,东… 5. 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062.66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38°19′—39°22′、东经105°49′—106°41′之间,南起银川——巴彦浩特公路…

二、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调整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并标明功能分区,经审定后予以公告。同时,抓紧修改和完善各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按程序论证、报批。

三、 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指导和支持。对人与野生动物矛盾冲突严重的保护区,确需实施村寨搬迁及采取其他涉及社区利益措施的,应当做出规划并逐步实施,确保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稳定改善,所需资金多渠道予以解决。帮助保护区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社区共管和生境适应性改造等工作,指导周边群众改进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改善野生动物采食条件。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农民足额补偿。

四、 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逐步健全和强化保护区管理机构,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发展旅游和多种经营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随意开发旅游景点、线路或以人工景观代替自然景观,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兴建休闲度假区等商业食宿设施和旅游车道、停车场等专用交通设施,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开采煤点和采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