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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二、

二、 清理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 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 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 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 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 (一) 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 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 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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