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范围

(一) 现行行政法规; (二)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 清理原则

(一) 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 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 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 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 (一) 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 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 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 清理工作要求

附件: 规章清理情况表 附件: (一) 规章清理统计表 (二) 已废止和拟废止规章目录 (三) 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四) 已修改和拟修改规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