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三、 组织实施 (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九) 三、 组织实施 (九) 积极稳妥推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进一步规范政策标准,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积极稳妥启动实施。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