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一、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取消“两工”的过渡期不超过3年,并对“两工”实行最高限额控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在改革试点期间不得增加新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合理确定无地务工经商农民及渔民的负担水平;补充不得突击清欠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