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一、

一、 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增加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方面的内容;补充不得突击清欠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