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02〕3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 二、 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