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以下称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自2021…

一、 优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 完善机制运行。坚持“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主动担当作为,加… (二) 加强督促推进。农业农村部要会同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省(直辖市)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禁捕执法监管、水生生物保护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二、 持续做好安置保障

(三) 加强动态精准监测。要建立动态精准帮扶机制,健全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细化实化动态跟踪监测,及时更新掌握退捕渔民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到龄领取养老金等情况。… (四) 跟踪做好就业帮扶。有关地方要加强退捕渔民就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应帮尽帮。持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 (五) 持续落实养老保险。有关地方要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有条件的按高标准缴费,持续推进应保尽保。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

三、 持续加强执法监管

(六) 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互通、执法资源共享、案件移交顺畅… (七) 保持高压严管态势。有关地方要聚焦重点时段,紧盯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对象、重要物种,持续组织开展水上巡航、陆上检查、线上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电毒炸”、“绝户网… (八) 消除非法捕捞隐患。有关地方要加强禁捕水域各类船舶规范管理,防止科研、营运、巡护以及公务等船舶非法从事捕捞等行为。定期对现有水上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进… (九) 打击整治违规垂钓。有关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划定长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区或允许垂钓区,明确可使用钓具和可钓鱼类种类、数量、最小可钓标准。研… (十)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国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有关地方加强长江流域渔政、公安相关执法装备设施和能力条件建设,配齐配强协助巡护队伍,结合实际配备船艇、无人机、视频监…

四、 加快推进生态修复

(十一) 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有效推动落实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拯救行动计划。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及其栖… (十二) 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科学划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适时发布重要栖息地名… (十三) 加强资源调查监测。健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加强监测调查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能力建… (十四) 加强外来物种防治。开展外来物种常态化监测和预警,强化跨境、跨区域外来物种入侵信息跟踪和分析预警。有关地方要指导养殖主体加强水生外来物种水产养殖环节管理和风险防控…

五、 全面加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