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十四)

(十四) 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