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三、 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六) 三、 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六) 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引用法条 划拨用地目录(2001)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