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五)

(五) 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