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复函(2002年) 一、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应明确“集体公益事业金”的收取对象为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对改革后全省农民的减负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充实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等有关内容。